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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上传时间:2014年06月23日 浏览次数:5047 [关闭窗口]

 

各市林业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林业计划的科学性,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现就做好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布局,编好林业发展规划。林业规划要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积极推动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促进生态兴省战略快速实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省级投资的单项规划由相关业务单位负责编制完成。各地应将今后五年申报扶持的林业投资项目,全部列入山西省十二五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现状、背景和环境条件分析,发展战略、指导方针、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和建设目标,主要任务以及重点项目的内容、规模、布局、地点,资金概算和主要来源,保障措施,效益分析,附表、附图及有关政策依据复印件。商品林造林规划、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等规划,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二、统筹兼顾,做好年度生产计划。林业生产年度计划必须在规划的框架范围内安排。对中央、省里切块下达的资金,在安排项目时,要优先安排项目库中的项目和规划内项目。市级林业部门、省直林局每年要及早与省厅相关处室和各工程办商定,尽早确定县级林业生产计划。各市县、各单位凡申报林业投资项目,都必须上报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批复工程规划后,按照年度计划实施的营造林工程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凡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性质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营造林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作业设计,由市林业局(省直林局)初审后,报省林业厅相关业务部门审批(或由省相关部门委托市林业局或林局审批)。列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省林业厅审批。单纯的购置类项目或建设工艺简单的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厅审批。

      国家投资计划为指令性计划,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要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凡违反规定,擅自调整投资项目或在申请调整时弄虚作假,骗取、挪用国家资金的,要停止拨付资金,责令进行全面纠正。

      三、落实四制,严格工程项目管理。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凡是纳入国家和省投资建设且符合招投标限额标准的林业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达不到限额标准的基建或设备采购项目可采取议标。森林防火、病虫防治等项目特殊设备的采购,可经上级部门批准后选择相关厂家直接采购。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厅直驻并各单位须通过省厅向省财政申报采购事宜。厅直驻并外有关单位的采购项目,属于省级统一装备配置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需通过省厅向省财政申报采购事宜。其他采购项目需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采购事宜。各市县林业部门的采购项目,需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

      凡实行招投标的林业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要以合同形式委托由省林业厅已颁发资质的监理公司开展监理,搞好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

林业工程项目要实行合同制管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林业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和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省厅按照国家林业局《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的规定,对上年度造林质量进行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是:造林面积核实率,造林成活率和三年造林保存率。稽查结果将作为对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造林成效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明确权限,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林业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照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省投资规模在2050万元的项目,由市林业局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厅备案;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林业局、省直林局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厅备案。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处理。

      林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批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按照国家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完毕和竣工验收批复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凡是国家和省里投资建设的林业工程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档案。建档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各类建设合同,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期中检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档案、其他材料等。前者所列文件都要齐全、准确、按规定立卷。

      五、注重效益,认真开展绩效考评。对纳入林业建设范畴的工程项目支出以及各单位基本支出的实施过程及其它完成结果要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与评价。

绩效考评要实行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主要针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施质量、后期预测、风险防范、财务状况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主要针对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执行结果、环境影响、社会效益、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和考评。
      绩效考评要将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相结合。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和项目可持续影响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业务考评内容可相应进行调整。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等。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六、突出重点,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各项林业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投资标准,不得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不得变更建设地点、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市县林业部门和省直林局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林业建设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虚报冒领。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为: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及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项目批准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招投标费执行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竣工验收费执行国家林业局《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工程监理费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设计费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预备费执行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安排项目资金必须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进行结算,确保工程质量。

      七、夯实基础,切实规范会计行为。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林业工程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要实行报账制。

      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要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其按规定更正、补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与出纳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会计人员调整,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或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要视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规范程序,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要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单位都要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对使用国家资金购买的资产要全部上账入库,实行领取签字、损毁报废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厅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配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后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各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各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各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企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各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九、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水暖电、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出国、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管理,根据年初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计划进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握。公务用车每年开支不得超过财政预算标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按照晋财发(200827号文《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按省财政厅规定,2010年起全面推广应用公务卡。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要到当地指定接待且能刷卡的宾馆住宿,并要保存刷卡小票和住宿发票,以备报销。出差人员完成任务返回原单位要在本月内及时报账结算。各单位凡是出差支出不使用公务卡的不予报销。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十、加强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市林业局和省直林局计划财务、监察、稽查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林业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按项目与资金同步检查的方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营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实际造林方式、树种与作业设计比较情况,种苗费、整地费、抚育费等合同签订情况,资金到位、使用、结余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情况,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OO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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