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欢迎您的光临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结算交易资金

信息来源:主站 上传时间:2014年06月04日 浏览次数:1272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通过省产权交易市场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省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

    省产权交易市场应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挪作他用。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省产权交易市场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受让方与省产权交易市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省产权交易市场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原途径返还。

    第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成交金额的30%,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省产权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受让方与省产权交易市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受让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省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定账户,省产权交易市场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标的移交完成后,转让方持经双方签字盖章的移交清单到省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省产权交易市场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省产权交易市场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以实际形成的交易方式按比例缴纳交易服务费,省产权交易市场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 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省产权交易市场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