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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组织交易签约

信息来源:主站 上传时间:2014年06月04日 浏览次数:1040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省产权交易市场)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涉及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当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下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成交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涉及实物资产转让的,受让方应当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成交价不得低于挂牌价。

    第四条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省产权交易市场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

    第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六条 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股东优先报价等方式。由省产权交易市场按照《电子竞价规则》组织实施;采用一次性密封报价方式的,由省产权交易市场按照《一次性密封报价规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用拍卖方式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涉及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的,省产权交易市场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涉及实物资产转让的,省产权交易市场在确定受让方当日内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成交确认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让方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名称;

   (三)成交额、服务费金额及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四)受让确认条款;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省产权交易市场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省产权交易市场配合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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