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山西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32020SX1000022)
发布时间:2020-06-10
标的名称 | 山西省经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山西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21GQ20200028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6/1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7/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8个周期。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西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唐霸大道东南侧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岳耀岭 | ||||||||||||||||||||||||||||||||||||||||||||||||||||||||||||
成立时间 | 2016/02/24 | 注册资本(万元) | 16022.93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141022MA0GT9CU6C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与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3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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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股东决定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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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山西中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号 | 晋中汇评报字[2020]第89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0/05/29 | 核准(备案)号 | 20200160007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山西省文化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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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603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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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承诺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不存在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已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取得同意。(适用于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情形) 6.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7. 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8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9.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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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以下内容引自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评估值) 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山西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无形资产为一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为:晋(2020)翼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098号;权利人为:山西省经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利人正在变更为山西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评估报告书是在假设不存在产权纠纷的前提条件下做出的。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无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依据被评估单位承诺,评估基准日不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无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2.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181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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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中国境内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标的交割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缴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①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②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③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签署交易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偿,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挂牌条件要求的。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产权受让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4. 因系统传输原因,部分项目挂牌截止日期可能未做实时更新,项目挂牌及报名具体截止日期详见:http://www.ejy365.com/,请检索项目名称查看项目挂牌具体情况。 |
交易 指南 |
竞价须知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 《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 《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 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0/6/11 至 2020/7/9 | |||
报名手续 |
1. 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有效期内登录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报名并提交纸质报名资料。 3.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17703417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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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5000万元 保证金处置方式: 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原路无息返还; 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偿,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1) 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受让程序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4) 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条件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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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以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为准 | 增价幅度 | ||
自由竞价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 | ||||
服务费 | 64.05万元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赵女士 17703417766 |
技术支持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有效期内的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 |
单位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二层 | |
其 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