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山西中辐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420号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群 |
成立时间 |
2003/11/04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140100754084837K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经营范围 |
核测量仪器仪表、辐射剂量仪器仪表、同位素应用仪器仪表及电子仪器仪表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放射性防护器具及有害物质防护器具研发、生产与销售;核辐射测量系统的维护与检修技术服务;放射性环境监测设备的研发、销售和服务;软件开发;辐射防护用品的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核辐射防护技术咨询服务;智能化工业探伤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地基氡检测、环保产品、环境净化产品的研发、销售、技术服务及室内环境检测、治理;净水机及配件的销售;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336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
51 |
2 |
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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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董事会决议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999999999 |
-999999999 |
-999999999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999999999 |
-999999999 |
-999999999 |
审计机构名称 |
业务无法提供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2020/02/29 |
245.86 |
-34.12 |
-34.12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4802.29 |
2238.27 |
2564.02 |
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2019/09/30 |
0 |
0 |
0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5019.56 |
3104.6 |
1914.96 |
|
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号 |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040089号 |
评估基准日 |
2019/09/30 |
核准(备案)号 |
20200240001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山西大地环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5605.91 |
3062.1 |
2543.8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246.47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十二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140000731935520P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
山西大地环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山西中辐核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项的批复 晋大地资本运营函【20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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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